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3]232号 2003-09-04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3]7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凡固定资产残值比例低于5%的企业、单位,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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