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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4〕367号           2004-12-21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税发〔2004〕1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公告办法》)已经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8月18日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办法》的发布实施,对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推动依法诚信纳税,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