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5〕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02-22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涉外税务
审计,提高税收管理效率,切实做好涉外企业联合税务
审计工作,现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4〕38号)的规定,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联合税务
审计是加强涉外企业税收管理的重要手段,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具体实施中,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
审计规程>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071号)的要求,严格执行《涉外税务
审计规程》及其工作底稿。
二、对总分支机构均在本市的涉外企业不适用跨区域联合税务
审计;对总机构在本市而分支机构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外省)的涉外企业需要实施跨省联合税务
审计的,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向市局涉外处提出跨省联合税务
审计申请,同时报送案头
审计报告、案头
审计底稿和联合
审计提纲(包括外省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实施税务
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