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原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征管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法[2002]385号 2002.9.3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工作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税系统发票改革工作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的税收征管,市局决定对原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
个体工商户改变税收征管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正确认识对原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
个体工商户改变税收征管办法的目的和意义。我市为加强税源管理,对不建帐或者帐目不健全、营业收入难以准确掌握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办法,对于减少税收流失、加强税收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对大量的纳税人实行定额征收方式与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纳税人建帐核算、申报纳税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定额征收方式不规范、定额普遍偏低、未按规定调整定额或者长期不调整定额的情况,造成税收的流失。根据整顿税收秩序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堵塞征管漏洞,今年我市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发票改革。发票改革后,税务机关通过技术手段逐步掌握了经营业户的营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