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两个文件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2008-03-27 川国税函[2008]7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19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8〕258号
)转发你们,为保证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工作的顺利开展,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备案的范围问题
上述文件提及的服务贸易范围未全面涵盖《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所指的范围,各地要注意按不同文件所指的范围分别进行税务备案或开具原有的售付汇凭证等项工作。
二、关于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问题
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仍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 号)文件明确的“当地税务机关”(即县区局主管税务机关)执行。但对于备案后确认为免税或不予征税的项目,各县区局应将备案表及合同复印件上报市、州国家税务机关进行复审确认;同一合同多次支付的仅需在第一次备案后上报市、州国家税务机关复审确认。
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