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1〕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京国税发[2007]212号)规定,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五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1〕15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凡从事生产、经营、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在京国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直属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均为中央级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依法自觉履行自核自缴、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
二、本《
通知
》第五条第一款中“财政拨款”须提供财政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或纳税人上一级拨款部门出具的证明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的文件。“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须提供广告合同文本及发票等相关凭证。“事业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向补助收入”须提供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上级单位提供的拨款证明文件。
三、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在计算应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