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4〕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京国税发[2007]212号)规定,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3-16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3〕127号
)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列支职工工资、福利费的处理问题取消有关审核后,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同时附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工资、福利费列支标准备案表》(附件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计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