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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文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文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3〕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3-03-25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以下简称6号令)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债务重组业务中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实际支付的现金小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债务人的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债权人取得的现金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作为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损失,允许税前扣除。

二、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是指现金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债务人应当将非现金资产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应当根据有关资产公允价值与该资产账面余额的差额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债权人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