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地[2004]235号 2004-05-11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京地税法[2009]2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提高政策执行水平,现就目前征管及交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三资”企业建旅游服务等设施应征收
耕地占用税的批复》(〔1993〕财农税字第59号)及《
财政部
关于对港商投资企业征用耕地开发房地产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
财税政字〔1996〕1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