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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税局关于调整本市小公共汽车客运行业征收营业税等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税局关于调整本市小公共汽车客运行业征收营业税等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地税营[1999]273号                              1999-05-17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市小公共汽车客运行业营业税征收规定的通知》 ( 京地税营〔2003〕60号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京地税法[2007]433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京地税法[2009]6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加强对本市小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的营业税征管,规范其纳税行为,现将小公共汽车客运行业征收营业税若干问题统一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纳税义务人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以内从事小公共汽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