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代理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地税营[2001]507号 2001.10.19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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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正确执行
营业税税收政策,加强对代理业的征管工作,根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5〕76号等文件对代理业的征税规定精神,现就部分代理业务计征
营业税的营业额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货运代理服务
包装托运、货运代理业务属于代理服务业务,应按照
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
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业务收入减除实际代为支付的运输标的直接费用后的余额。
运输标的直接费用包括:保险费、陆路运费、海运费、空运费、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包装费、仓储费、报关费、代缴港杂费、三检费、装卸搬运费。
对列举范围以外,确属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