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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2007〕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金税工程二期)开通运行以来,国税机关实现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效监管,而一些不法分子转向利用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收购发票、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等(以下简称“其他抵扣凭证”)进行涉税违法活动。为了加强其他抵扣凭证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办法、规定,但从近几年我省发生的几起重大案件来看,基层国税机关在其他抵扣凭证管理上仍存在着政策执行不到位、疏于管理等问题。为堵塞税收漏洞,有效遏制利用其他抵扣凭证进行涉税违法活动,规范执法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其他抵扣凭证管理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其他抵扣凭证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其他抵扣凭证是增值税合法抵扣税款凭证之一,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发挥着同样的作用。当前在还没有完全实现信息化手段对其他抵扣凭证进行有效监控的情况下,加强其他抵扣凭证管理尤为重要。从我省案件产生的原因和近期省局领导工作调研的情况看,部分基层国税机关和税务人员对加强其他抵扣凭证管理的认识还不到位,没有认真学习贯彻总局和省局的文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纳税人领购、使用和申报其他抵扣凭证上违规操作,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失职、渎职甚至犯罪。因其他抵扣凭证管理混乱而导致重大案件的接连发生,不仅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而且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税收秩序,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其他抵扣凭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清当前税收征管形势的变化,结合全系统开展的“汲取案件教训、推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大讨论,按照汪康局长“以严格管理、严格执法、严格追究为原则,以铁的纪律、铁石心肠、铁的手腕、铁面无私的精神抓好其他抵扣凭证管理”的指示,对照总局、省局下发的加强其他抵扣凭证管理的各项规定,对本单位其他抵扣凭证管理工作逐环节、逐岗位地进行一次认真、彻底地梳理,全面整改存在的问题。对利用其他抵扣凭证进行涉税违法犯罪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坚决遏制利用其他抵扣凭证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势头,杜绝发生区域性、行业性案件。

二、抓住重点环节,落实岗位职责

其他抵扣凭证管理工作是一项基础性、系统性、全局性工作,涉及多个部门,业务相互交错、相互制约。按照总局确定的岗位职责,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调联动,实现信息相互传递、资源共享,是做好其他抵扣凭证管理工作的关键。任何一个工作环节出现问题,其他关联环节必须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确保整体工作质量,使其他抵扣凭证管理工作形成一个完整、有机的管理体系。在具体工作中要重点抓好以下四个关键环节的工作:

(一)把好发票发售关。各级国税机关必须牢固树立“以票控税”理念,严格按照总局、省局的规定,在发票的种类、面额、用量等方面认真履行各项审批手续。对需增加用票数量的纳税人必须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报告是履行审批手续的必需要件。核查内容包括业务经营能力、仓储能力、生产能力、固定资产状况、资金、购销合同资料、会计核算状况、发票开具使用情况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国税函2005第544号),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未按规定逐笔登记废旧物资明细账和实物台账,不得免征增值税。已经取得免税资格的,应该立即停止,并要及时收缴结存的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对农产品经营、加工企业利用收购发票骗抵税款的,要移交稽查部门进行立案调查,对涉嫌犯罪的,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同时,要立即要停售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对结存发票进行收缴。(二)把好“一窗式”比对关。 “一窗式”票表比对是以票控税,清单管理的关键环节。办税服务厅要严格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进行“一窗式”票表比对,比对率必须达到100%。要按规定使用通用数据审核软件进行数据审核,正确采集其他抵扣凭证数据,确保进行其他抵扣凭证的票票稽核。

(三)把好审核检查关。异常发票审核检查工作是对异常发票定性和发现其他抵扣凭证管理问题的重要环节。主管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