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及衔接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4]580号 2004.12.14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京地税法[2007]433号)规定, (国税函〔2004〕963号)第一条、第二条 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京地税法[2009]2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发[2004]82号
)(以下简称《
后续管理工作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4〕963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
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对取消审批项目加强管理的补充规定
(一)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管理
享受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持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以及《
后续管理工作通知
》中要求的其他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报备回执》,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备案资料受理核实后退还原件,并即时制作《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报备回执》,同时将减免税备案信息按照《北京地方税务局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进行录入和维护。
(二)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的管理
税务部门不再参与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产品认定和年审,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税审批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
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的管理
实行查帐、核定征收方式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仍按照《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 (
京地税企[2004]153号
)文件规定实行按季预缴。
(四)提取坏帐准备金和坏帐损失的管理
纳税人提取坏帐准备金不再需要税务部门审批。纳税人提取坏帐准备金允许税前扣除比例的标准及提取范围,仍按照《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 (
京地税企[2000]445号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京地税企[2003]641号
)文件执行。
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无论采取坏帐备抵法还是直接核销法处理坏帐损失,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文件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对亏损弥补、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等项目取消审批后的管理,市局将另行规定。
二、下放的
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
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的审核,仍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技术发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