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1〕7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京国税发[2007]212号)规定,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三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1-03-27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 (
国税发〔2000〕185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应结合日常征管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汇总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范围严格审核,凡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汇总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名单以外的企业一律就地缴纳
企业所得税。
二、自2001年度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应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