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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二[1999]123号                                                   1999-2-26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京地税法[2007]43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性减免税审批工作,提高政策管理和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工作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依据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工作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性减免税审批工作,提高政策管理和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一、纳税人对政策性减免税的申报
  凡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性减免税规定的纳税人可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向区、县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所提出书面的减免税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书》、《房产税扣除计税房值审核情况表》或《城镇土地使用税扣除计税面积审核情况表》(表样及填表补充说明附后),同时加盖企业公章。上述各类表格一式三份,填报单位留存一份,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两份。

  二、纳税人在办理政策性减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1、企业在申请办理政策性减免房产税时,应根据申请减免税的具体内容相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对于企业停产或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开具的该企业原有生产经营性房屋闲置不用的书面证明。对于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提供相关证明,或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直接进行实地考察后确定。
  (2)对于撤销后的企业需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开具的关闭、撤销的书面证明。

  2、企业在申请办理政策性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根据申请减免税的具体内容相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对于企业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需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面积的书面证明。
  (2)对于关闭撤销后的企业,需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开具的关闭、撤销的书面证明。
  (3)对于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未使用的用地和企业范围内有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土地,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书面证明。
  (4)对于企业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地,需提供土地管理部门开具的批准证明文件。

  3、对于提供上述有关证明资料时均需注明具体的有效起迄期期限。

  三、税务机关对政策性减免税的审批程序
  1、区县局减免税工作审批程序
  (1)各区县局主管税务所在接到纳税人报送的政策性减免税申请材料后,应根据掌握的情况,依据税收政策规定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书》、《房产税扣除计税房值审核情况表》或《城镇土地使用税扣除计税面积审核情况表》及证明材料的内容逐项进行审核,必要时应深入企业实地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政策规定及填报要求的,分别由经办人员、所长在“地方税务局审查意见”对应栏内签署意见、签名,加盖税务所公章,并连同所有减免税材料上报地方税管理科(业务科)审核。
  (2)各区县局地方税管理科(业务科)应对减免税材料的内容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政策性减免税规定的,分别由主管干部、科长在“地方税务局审查意见”对应栏内签署意见、签名,加盖地方税管理科(业务科)公章,并连同所有减免税材料上报主管局长审核。
  (3)各区县局主管局长对减免税材料的内容审核后,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分别在《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书》、《房产税扣除计税房值审核情况表》或《城镇土地使用税扣除计税面积审核情况表》的“地方税务局审查意见”、“区县局审核意见”对应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区县局公章,上报市局地方税管理二处。
  (4)区县局审核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1)纳税人所述情况是否属实;
  2)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情况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