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6〕6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12-31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6〕1043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本《
通知
》与《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辅导手册》结合使用。对重点修改的《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附表七)、《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附表十二)和《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附表十三)市局将单独印发,请在填写
纳税申报表时对原表进行调换。
二、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
通知
》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在2006年度汇算清缴时对《
通知
》第一条第六款和第七款的规定暂缓执行,不在表中填列。
(二)《
通知
》第三条第6款第1项,不再修改。
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