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2]450号 2002-06-24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 京国税发〔2009〕63号 )规定,第五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 ( 京国税发〔2010〕102号
)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近期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对我市
增值税管理工作中提出的相关问题,经市局研究,现将《
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
附件:
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问:对本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县的分支机构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应如何掌握?
答:对本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县的分支机构的一般纳税人认定,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一)对独立核算、独立申报纳税,且符合《北京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京国税[1999]042号)规定条件的分支机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对与总机构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问:企业由小规模纳税人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发生小规模纳税人期间销售的货物退回,是按一般纳税人进行会计核算,还是按小规模纳税人进行会计核算?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企业,发生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的货物退回,是按一般纳税人进行会计核算,还是按小规模纳税人进行会计核算?
答:(一)企业由小规模纳税人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发生小规模纳税人期间销售的货物退回,应按一般纳税人进行会计核算;
(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企业,发生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的货物退回,应按小规模纳税人进行会计核算。
三、问:我市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以及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可以使用《北京市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专用收购凭证》,但是,对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以及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应使用哪种《收购凭证》?
答: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以及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的,可以使用自制《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收购凭证》。
四、问: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支付运费,取得《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铁路运杂费”、“公路运杂费”、“水路运杂费”、“航空运杂费”,是否准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