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京国税发[2007]212号)规定,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废止
条款废止 成文日期:1997-09-23
2.生产企业按规定附送如下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应将其出口货物的销售额和其他免税货物或劳务的销售额累加填写在“本期销项税额”项目“免税销售额”栏内。对“当期出口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应做进项转出并将此税额填写在“本期进项税额”项目减:“免税货物用”栏内;
(2)《北京市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表》(以简称免抵退税申报表,样式附后)。生产企业应对作销出口货物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按规定逐笔填具;
(3)出口协议副本;
(4)出口货物的运输、保险费、佣金等相关原始凭证(复印件);
(5)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6)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7)属于委托出口的货物,须提供由受托方国税局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件);
(8)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须提供《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
3.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后,暂末收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以及出口货物的运输保险费、佣金等原始凭证(复印件)等单证,应在季后三个月内补齐,如有特殊情况,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期提供。
四、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流转税申报部分的审核
各区县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对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及提供的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核:
1.对于资料齐全并经审核各项数据指标完整、逻辑关系正确的,流转税管理部门应在《免抵退申报表》中签署“暂同意受理申报”的意见;
2.对于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后,暂末收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货物运输保险费、佣金等原始凭证(复印件)等单证,而其他资料齐全且各项数据指标、逻辑关系正确的,流转税管理部门可暂同意受理申报,并对应报、实报、缺报资料进行记录备案。
流转税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将《北京市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第3联留存,作为日常统计台帐进行归档,其余1、2、4联及其他资料一并退还生产企业暂存。
为方便生产企业纳税申报,各区县国税局应在申报大厅(征收所)设立专门窗口,由专人负责办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暂免、抵税手续及纳税申报审核事宜。
五、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出口退税部分的审核
1.生产企业于每季末10日内应将季内三个月的出口及内销货物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并补齐出口资料,按要求填报《北京市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1—4联),连同附送的资料单证装订后一并报经区县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核签署“同意报送”意见后,于季末15日内再报送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批手续。提供本通知第三条第二款所列资料的同时,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由区县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签署暂免抵税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