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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5年度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5年度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6〕4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 京国税发〔2009〕6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06-05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京国税发〔2005〕331号)下发后,我市各分局严格按照总局、市局的有关规定与要求,开展对2005年度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达标企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工作。日前,总局通过综合征管软件(CTAIS系统)调取了我市2005年度达标企业名单,市局已下发各局。为更好地推进我市达标企业的认定工作,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总局下发名单与市局2005年底通过各局上报统计的名单存在差异,各局应认真核对,并说明原因。  

二、各局应按照规定的认定程序尽快完成已提交认定申请达标企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