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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全文有效。
  为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现就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见附件1。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且失信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按照《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但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纳税人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纠正情况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态,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再为D级的纳税人,其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之前被关联为D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
  三、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的纳税人应填报《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2),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虚假承诺的,撤销相应的纳税信用修复,并按照《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调整表》(附件3)予以扣分。
  四、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五、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
  2.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
  3.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调整表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称《公告》),对开展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修复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现就《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背景
  自2019年《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发布)和《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发布)实施以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初步构建,纳税信用应用场景不断拓展,良好的纳税信用状况可以为纳税人带来许多实惠,反之则会受到多种限制,越来越多纳税人希望能够通过主动纠错的方式尽快修复自身信用,减少信用损失。与此同时,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提出要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2019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明确了企业纳税人信用修复的具体内容。为此,结合往年纳税信用评价情况,经过反复调研、座谈、征求纳税人意见建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公告》,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实施纳税信用修复。
  二、关于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情形
  信用修复不是简单的“洗白记录”,也不是简单的“退出惩戒”。按照有限度修复的原则,《公告》第一条明确了17种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及相应的修复条件,共包括13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和4项直接判D级情形。从往年纳税信用评价情况看,上述情形扣分频次较高、涉及纳税人范围较大,《公告》实施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三、关于纳税信用修复的条件和标准
  开展纳税信用修复以纠正失信行为为前提。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方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具体情形对应的修复标准详见《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加分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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