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1〕7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京国税发[2007]212号)规定,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二条、第六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1-04-04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1〕13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汇缴企业是指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企业集团;成员企业是指参与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或集团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成员企业的确认按照《
通知
》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二、汇缴企业应按月预交
企业所得税,税款于次月15日内申报入库;成员企业应按季预交
企业所得税,税款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入库。
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预交
企业所得税时,应按当期实际实现数预交,按实际实现数预交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采用其它适当方法,其中,汇缴企业需报经市国家税务局批准,成员企业需报经区、县国家税务局批准,预交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三、成员企业应按规定时间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告和其它有关资料,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并按规定的比例就地缴纳税款。
成员企业应按税法规定办理年度清算,实行多退少补,年度清算后全年实际缴纳的税款应等于当年实际实现的应纳所得税额乘以总局规定的就地入库比例。
四、对于《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