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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业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业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京地税营1994]162号 1994-12-12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京地税法[2007]433号规定,第三条、第七条  失效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外贸分局:

   自国、地税机构分设以来,在贯彻现行营业税政策的实际工作中,一些基层地方税务主管机关和纳税单位在营业税征免范围以及有关业务适用营业税税目方面提出一些问题,要求进一步明确。为了正确贯彻执行营业税政策,现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税目注释》结合我市情况。就这些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1.关于对汽车驾驶学校的征税问题。
汽车驾驶学校,是为学员学习汽车驾驶技术提供服务的教学单位,对其因此而向学员(或学员所属单位)收取的培训费收入,应按照文化体育业税目,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凡普通学校以及经北京市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取得的教育劳务性培训费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为上述汽车驾驶学校教学提供各项服务的教练场取得的收入,应按照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关于对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
文物保护单位,系指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正式命名的“文物保护单位”。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在该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举办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文化活动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3.关于对过桥费、过路费收入的征税问题。
对道路、桥梁管理经营单位,向过路或过桥的车辆(或其他通行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过路费、过桥费,应按照交通运输业税目,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