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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京地税个[1994]187号                                                    1994-12-17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京地税法[2007]433号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条、第六条  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根据各区、县局在执行中提出的一些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收入的,均应按国税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通知规定计算征税。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所得时按税法规定扣除费用,派遣单位支付的所得不再减除费用,按全额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征收。

二、关于律师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问题
1.考虑律师行业工资、薪金发放形式的特殊性、对律师的工资、薪金所得,比照特殊行业的计征办法计算征收。即:办案结算当月按规定严格预征,年度终了后30天内按年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2.对按比例提取的个人所得中含有办案经费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查后,对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并有合法凭证的支出费用可以据实扣除,就其扣除后的余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