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2]275号 2002-10-25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2011年5月1日起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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