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2000〕2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0-12-05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市局制定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非正常户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
非正常户管理是我市提高税收
征管质量,强化征收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是保证
征管质量考核的前提,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组织干部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二、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加强协作,相互间积极提供纳税户的变动情况,减少漏征漏管户情况的发生。
三、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2000年12月5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为加强
非正常户管理,强化税收
征管基础工作,提高
征管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二、
非正常户界定:
非正常户指已办理税务登记,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派员核查,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三、
非正常户认定程序
(一)各税务所应于每月终了前最后一日将达到
非正常户标准的纳税人打印出清册,由税务所(稽查所)派员下户核查,对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由税务所填制《失踪纳税人通知书》(样式附后,略),并附下户核查资料,送
征管科审核。
(二)
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