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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2000〕2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0-12-05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市局制定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非正常户管理是我市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强化征收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是保证征管质量考核的前提,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组织干部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二、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加强协作,相互间积极提供纳税户的变动情况,减少漏征漏管户情况的发生。

三、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2000年12月5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为加强非正常户管理,强化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提高征管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二、非正常户界定:非正常户指已办理税务登记,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派员核查,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三、非正常户认定程序

(一)各税务所应于每月终了前最后一日将达到非正常户标准的纳税人打印出清册,由税务所(稽查所)派员下户核查,对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由税务所填制《失踪纳税人通知书》(样式附后,略),并附下户核查资料,送征管科审核。

(二)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