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区内契税及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方式等事宜的公告【全文废止】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2012年4月26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废止 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7年9月27日)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或失效 修改 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税局等4部门关于明确哈尔滨市耕地占用税和
契税征收方式等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哈政综[2012]14号)规定,现就调整我市市区内(不含呼兰区、阿城区,下同)
契税及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方式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方式
契税及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市区内
契税及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的征收方式为:各区地税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房产交易场所和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审批办设立办税窗口,由税务人员直接征收。
除地税机关及其税务人员外,未经地税机关依法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二、征税范围
各区地税机关进驻房产交易场所和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审批办的征税范围包括:转移房屋权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应缴纳的
契税以及个人存量房(包括住房和非住房)交易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收。
三、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需提供资料
(一)办理增量房交易纳税申报需提供资料
1.受让方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单位和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下同),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2.销售不动产发票;
3.购房合同;
4.是否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或首次购房证明;
5.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