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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6]196号           2006-07-13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设立税务登记对象

  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包括外埠企业在本市范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办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不包括历史上形成的汇总缴纳税款的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二、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两种,即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在全市2006年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结束后停止使用。

  (一)核发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范围:

  1.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2.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二)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范围:

  1.领取营业执照且经营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的纳税人;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纳税人。

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三、税务登记地点和纳税人识别号

  (一)内资企业税务登记地点

  1.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不含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到其工商注册地所属区、县、地区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到其批准证件注明的地址所属区、县、地区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到其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

  (二)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地点

  1. 下列企业在直属税务分局进行税务登记:

  中央单位在京举办的各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的企业);以市属单位为主与外商共同举办且注册资本折合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各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在京举办的投资型公司;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在京从事承包工程、文体演出、建筑工程设计、修理修配、售后服务等各类零散业务取得收入,劳务发生在直属税务分局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企业。

  2.其它不应在直属税务分局进行税务登记的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均在工商注册地所属区、县、地区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分支机构到其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

  (三)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码:行政区域码(6位)+组织机构代码(9位)。全市各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前6位维持不变。因税务机关调整管辖范围而使纳税人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前6位应变更为新主管税务机关的行政区域码。

  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军官证、士兵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为身份证件号码,办第二个机构的其纳税人识别号为身份证件号码加2位顺序码。已经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

  四、注销税务登记管理

  纳税人因注册地址变化,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由原主管税务机关应与迁达地税务机关办理移交手续。

  (一)原主管税务机关注销纳税人税务登记后10日内,应向迁达地税务机关递解《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二)原主管税务机关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移交纳税人近两年的纳税资料,并填制《移交纳税登记户资料清单》;

  (三)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移交的档案资料封闭,加盖封存章,并填写《税源户移交签收单》,一并交由纳税人送往迁达地税务机关。《税源户移交签收单》一式两份,原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另一份由纳税人随同档案资料送往迁达地税务机关,迁达地税务机关查收后,应将《税源户移交签收单》返回纳税人原主管税务机关;

  (四)如遇纳税人查询税务档案资料的迁移情况,迁达地税务机关须负责解答纳税人的问题。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管理

  (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

  纳税人到外埠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1.申请核发

  纳税人需到外埠从事经营活动的,可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有关的合同等资料和相关证明到主管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