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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2011-12-26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按照《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57号)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京政发[2011]72号的有关规定,我市自2012年1月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现将有关政策适用和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政策适用
  (一)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