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9]249号 2009-12-14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有单位名称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附件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公示》第三条“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附件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公示》第三条“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
》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附件2《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使用规范》第十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优化纳税服务,进一步提高办税效率,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4〕73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8〕56号
)的规定,对我局现行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和手续进行调整,现将调整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你们依照执行。
一、调整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
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和调整第四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后,我局目前适用的行政许可项目包括:
(一)指定企业印制发票。是指许可指定印刷企业印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下称市局)统一式样的普通发票。
(二)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是指许可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单位和个人到北京市从事临时经营活动使用发票。
(三)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是指许可单位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简称冠名发票)。
(四)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是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许可。
二、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和权限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的有关规定,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行政许可由市局直接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申请人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和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行政许可由申请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由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下称区县分局)作出决定,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和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由主管税务所决定。
三、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一)由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实施的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和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行政许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提出申请。纳税人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在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的工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