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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在京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在京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金融〔2009〕163号 2009.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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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支持首都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北京设立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促进首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在京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暂行办法》,并报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京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首都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北京设立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 京发〔2008〕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意见》 ( 京政发〔2009〕7号和《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 京金融办〔2009〕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行。

  第三条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中外合资形式依法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也可以外商独资形式依法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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