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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本公告施行前尚未处理完毕的税收违法行为,按照本文处理,但按照本公告处理有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的除外。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对发生频率较高的税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细化量化,制定了《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在按照《基准》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的规定。

二、《基准》中所称“个体”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单位”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基准》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超过”“不满”不含本数。

三、《基准》中所称“首次违反”的计算期间,除特别明确为“一个自然年度”外,均指税务行政相对人存续期间。

四、《基准》中所称“15日”均指自然日,自责令的期限届满后的第一日起算。

五、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引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上位法依据,并按照《基准》所确定的具体处罚基准作出处罚决定,不得单独引用《基准》作为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六、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有正当、合理理由的,可以不适用《基准》,但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七、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修改)同时废止。

本公告施行前尚未处理完的税收违法行为,按照《 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修改)处理,但按照本公告处理有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的除外。

特此公告。



附件: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xls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19年11月29日

附件

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违法违章种类

违法行为项目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违法程度

处罚基准

税务登记类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首次违反,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轻微

不予处罚

非首次违反,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一般

个体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单位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在责令的期限届满后15日以内改正的

较重

个体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在责令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5日仍未改正,或有其它严重情节的

严重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12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412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和20186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
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下同)第四十一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一般

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1万元以下的

较重

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超过1万元,但在2万元以下的

严重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超过2万元的

特别严重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一般

2000元罚款

在责令的期限届满后15日以内改正的

较重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在责令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5日仍未改正,或有其它严重情节的

严重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三十三条: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违反,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轻微

不予处罚

非首次违反,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一般

个体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单位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在责令的期限届满后15日以内改正的

较重

个体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在责令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5日仍未改正,或有其它严重情节的

严重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账簿凭证管理类

5.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首次违反,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轻微

不予处罚

非首次违反,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一般

个体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单位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6.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在责令的期限届满后15日以内改正的

较重

个体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在责令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5日仍未改正,或有其它严重情节的

严重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7.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违反,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轻微

不予处罚

非首次违反,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一般

个体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单位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在责令的期限届满后15日以内改正的

较重

个体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在责令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5日仍未改正,或有其它严重情节的

严重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8.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伪造完税凭证10份以下的

一般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伪造完税凭证11份以上50份以下的

严重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伪造完税凭证51份以上的

特别严重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9.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首次违反,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轻微

不予处罚

非首次违反,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一般

个体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单位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在责令的期限届满后15日以内改正的

较重

个体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在责令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5日仍未改正,或有其它严重情节的

严重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纳税申报类

10.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正常状态的纳税人,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且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轻微

不予处罚

正常状态的纳税人,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但未在限期内改正,或者两次以上违反的

一般

个体处每次20元罚款,单位处每次200元罚款

非正常状态的纳税人,无欠缴税款及罚款的

一般

个体处50元罚款,单位处1000元罚款

非正常状态的纳税人,欠缴税款、罚款合计在5万元以下的

较重

个体处500元罚款,单位处2000元罚款

非正常状态的纳税人,欠缴税款、罚款合计超过5万元,或有其它严重情节的

严重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一申报期不同税种或同一所属期不同税种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合并为一次处理;对非正常户发生的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合并为一次处理。

11.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轻微

不予处罚

非首次违反,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一般

个体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单位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在责令的期限届满后15日以内改正的

较重

个体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在责令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5日仍未改正,或有其它严重情节的

严重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其结果未造成实际不缴或少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10万元以下的

轻微

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超过10万元,但在100万元以下的

一般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超过100万元,但在500万元以下的

较重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严重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税款征收类

13.偷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金额占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下的

一般

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

金额占应纳税总额超过百分之十,但在百分之三十以下的

较重

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金额占应纳税总额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严重

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4.逃避追缴欠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

一般

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

金额超过5万元,但在100万元以下的

较重

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严重

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5.骗取出口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骗取税款不满5万元的

一般

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骗取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较重

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骗取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严重

处一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骗取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特别严重

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16.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未造成人身伤害且主动缴纳税款、滞纳金的

一般

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未造成人身伤害,未缴纳税款、滞纳金的

较重

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造成人身伤害的

严重

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税款征收类

17.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仅适用于未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一般

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

金额超过10万元,但在100万元以下的

较重

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严重

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8.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10万元以下的

一般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

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超过10万元,但在100万元以下的

较重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超过100万元的

严重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19.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造成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10万元以下的

一般

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

造成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超过10万元,但在100万元以下的

较重

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造成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超过100万元的

严重

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0.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其未缴、少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轻微

没收违法所得

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罚款

2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责令的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一般

可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

金额超过10万元,但在100万元以下的

较重

可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严重

可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税务检查类

2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首次违反且按要求改正、配合检查的

轻微

不予处罚

拒不改正,拒不接受检查,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资料的

一般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挠检查的

严重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3.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首次违反且按要求改正、配合检查的

轻微

不予处罚

拒不改正、拒不配合检查的

一般

1万元以下罚款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挠检查的

严重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4.金融机构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要求后接受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执行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且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一般

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罚款

经要求后接受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执行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但已经造成税款流失的

较重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经要求后仍不接受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不执行冻结存款或扣缴税款的决定的;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严重

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发票管理类

25.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首次违反且应开未开金额在2000元以下,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轻微

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应开未开金额超过2000元,但在10万元以下的,或者应开未开金额在2000元以下但不符合前述轻微违法情节的

一般

个体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单位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应开未开金额超过10万元,但在100万元以下的

较重

个体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应开未开金额超过100万元或拒不改正的

严重

个体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6.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首次违反且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下,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轻微

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份数在11份以上50份以下,或者在10份以下但不符合前述轻微违法情节的

一般

个体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单位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份数超过50份或者拒不改正的

较重

个体处50元以上1万元以下、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7.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或者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违反规定的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轻微

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按要求改正的

一般

个体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单位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改期内改正的

较重

个体处50元以上1万元以下、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8.拆本使用发票、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

首次违反且发票份数在50份以下的

轻微

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份数在51份以上100份以下,或者在50份以下但不是首次违反的

一般

个体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单位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份数超过100份的

较重

个体处50元以上1万元以下、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管理类

29.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首次违反且发票份数在50份以下,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轻微

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份数在51份以上100份以下,或者在50份以下但不符合前述轻微违法情节的

一般

个体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单位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份数超过100份或者拒不改正的

较重

个体处50元以上1万元以下、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0.未按规定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定额发票

——

处票面金额3%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非定额发票,份数在200份以下的

一般

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1.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

非定额发票,份数在201份以上2000份以下的

较重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非定额发票,份数在2001份以上的

严重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2.虚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虚开或非法代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一般

涉案发票为专用发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涉案发票为普通发票的,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3.非法代开发票

虚开或非法代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

严重

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4.未经有权机关指定,非法印制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违法所得的

一般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的

较重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

严重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发票管理类

35.私自印制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违法所得的

一般

销毁私自印制的发票,没收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的

较重

销毁私自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但在5万元以下的

严重

销毁私自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的

特别严重

销毁私自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36.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

没有违法所得的

一般

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较重

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但在3万元以下的

严重

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的

特别严重

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发票管理类

37.伪造、变造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普通发票50份以下或者票面金额累计50万元以下的

一般

销毁伪造变造的发票,没收、销毁作案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以下或者票面金额累计5万元以下的

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下或者票面金额累计10万元以下的

普通发票51份以上100份以下或者票面金额累计超过50万元,但在100万元以下的

严重

销毁伪造变造的发票,没收、销毁作案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以上25份以下或者票面金额累计超过5万元,但在10万元以下的

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以上50份以下或者票面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但在20万元以下的

普通发票101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特别严重

销毁伪造变造的发票,没收、销毁作案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的

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51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超过20万元的

38.非法转让、取得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普通发票50份以下或者票面金额累计50万元以下的

一般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以下或者票面金额累计5万元以下的

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下或者票面金额累计10万元以下的

普通发票51份以上100份以下或者票面金额累计超过50万元,但在100万元以下的

严重

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以上25份以下或者票面金额累计超过5万元,但在10万元以下的

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以上50份以下或者票面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但在20万元以下的

普通发票101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特别严重

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的

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51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超过20万元的

发票管理类

39.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

一般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较重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但在3万元以下的

严重

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的

特别严重

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0.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罚款。

已按前述规定处罚的

——

不再重复处罚

未按前述规定处罚的

——

可选择适用前述规定处罚或者按本条规定处罚

纳税担保类

41.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下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属于经营行为的

一般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属于经营行为的

严重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2.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该行为

一般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3.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

一般

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

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金额超过50万元,但在100万元以下的

较重

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严重

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是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为规范我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2012年,原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了《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3号);2015年,原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该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公告发布了《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2018年,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对《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中涉及机构名称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随着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各项举措的深入推进,原来办法已经不完全符合税收实际。为此,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此次修改,以作为《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附件的《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对象,针对《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较为普遍、问题较为突出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

考虑到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规则作出了具体规定,为确保该规则的有效执行,也为了避免相关内容的重复,此次修改后以公告形式单独发布新的《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不再另行制定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办法。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在按照《基准》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要求。

二、《基准》的制定依据有哪些?主要有哪些内容?

此次发布的《基准》,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的有关要求制定的。《基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等6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所确定,并且在税收执法实践中发生频率较高的税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细化量化。

此次发布的《基准》,涵盖了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发票管理和纳税担保等7大类43项具体违法行为。对于每一项具体违法行为,明确了处罚依据、违法情节和违法程度,并根据违法程度,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处罚金额幅度内,确定了具体的处罚基准。

三、如何理解《基准》中的违法情节和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的划分,是衡量违法程度轻重,并确定具体处罚基准的基础。由于违法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无法采用统一的标准划分。为此,我们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按照逻辑成立、简便易行、合乎情理、于法有据的原则,综合采用多种标准划分违法情节,力求做到每一大类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划分标准相对统一,便于基层执法人员掌握和执行。例如:对于税务登记类和账簿凭证管理类,以纳税人限期改正情况作为主要划分标准;对于税款征收类,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作为主要划分标准;对于发票管理类,以发票份数辅以票面金额作为主要划分标准。

在违法程度方面,按照违法情节的不同由轻到重划分为五个等级: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等五级。具体到每一个违法行为,并不都划分为5个等级,而是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综合采用。违法程度为“轻微”的,基本都适用首违不罚原则,不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违法程度为“一般”的,其处罚上限低于或者等于法定的除情节较重以外的处罚标准;违法程度为“严重”和“特别严重”的,是对上位法中“情节严重”对应处罚幅度的细化,主要针对拒不改正、涉及数额巨大、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

在根据违法情节划分违法程度的基础上,《基准》确定了每一项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基准。在具体处罚基准的确定上,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综合考虑不同行政相对人的承受能力,确定了相对公平合理的处罚基准。例如:对于绝大部分不涉及税款类的违法行为,区分“单位”和“个体”,对“个体”行政相对人发生的一般性违法行为,给予相对较轻的处罚。

四、在执行《基准》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对于《基准》执行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公告也进行了明确,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要严格遵守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基准》是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细化和量化。执行处罚裁量基准,是行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方式,除了应当按照处罚基准执行以外,还应当符合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明确了合法原则、合理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程序正当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必须予以遵守。

二是要准确把握首违不罚适用原则。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明确了首违不罚原则,此次《基准》也贯彻了这一原则。但需要注意的是,关于首违不罚原则中“首次”的界定,除《基准》第10、11项特别明确为“一个自然年度”外,其他违法行为的首违不罚计算期间为行政相对人存续期间,即:除《基准》第10、11项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从设立登记到注销期间,只能适用一次首违不罚。

三是要准确援引适用上位法依据。《基准》是在上位法确定的处罚幅度内,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细化和量化,不是进行行政处罚的直接依据。为此,在进行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援引适用上位法规范对违法行为予以定性处罚,其处罚决定中的具体处罚金额应当符合《基准》所确定的处罚基准。《基准》在执法文书中可以作为说理执法的一部分,配合上位法使用,但不能单独援引《基准》作为执法依据。

四是特殊情形下不适用《基准》的处理。税收执法实践具有复杂性和多变性,而《基准》则相对固定。在特殊情形下,完全按照《基准》执行可能会导致执法不公平不合理等问题。对此,如果确有正当合理理由的,可以不适用《基准》,但必须经过集体审议决定。集体审议的形式,由各级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五、公告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为使广大纳税人和税收执法人员全面了解、准确适用《基准》,并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有关要求,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从公告施行之日起,《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修改)同时废止。

为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工作,本公告生效前尚未处理完的税收违法行为,按照《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修改)处理,但按照本公告处理有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可以按照本公告处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