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提升纳税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
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
)规定,现将修订后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9年6月27日
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执法,简化办税流程,提升纳税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是指纳税人依法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税务机关对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其延期缴纳税款的税收管理活动。
第三条 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和信息传递、资料管理等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纳税人申请
第四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特殊困难是指: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货币资金余额;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应付而未付的职工工资额;应付社会保险费,是指当期应缴而未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之和。
第五条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填报下列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1份);
3.代理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如有);
4.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申请日的对账单;
5.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支出预算。
第六条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特殊困难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应留存备查不可抗力的灾情报告(灾情证明材料)。
纳税人因“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特殊困难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如货币资金余额包括有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专项用途资金的,应留存备查货币资金不可动用的相关证明文件;如货币资金余额包括有企业开具承兑汇票、信用证等货币结算业务所缴纳保证金的,应留存备查承兑协议、保证金协议和会计业务处理回执。
第七条 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和M级的纳税人,可自愿选择承诺制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即提交承诺函承诺申请理由真实、数据准确),可不报送其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申请日的对账单、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支出预算。
第八条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纳税人因提供的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等需要补正或重新填报的,应当在申报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补正或重新填报。
第九条 纳税人可选择下列渠道之一,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一)上门申请: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阳市中华北路242号省政府大院7号楼0954室)递交申请文书和资料,提出申请。
(二)网上申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上税务局办理。
纳税人网上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将纸质的税务申请文书和申请资料加盖公章后,通过上门递交、邮寄报送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即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下同)。
(三)提请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办转报:将申请资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转送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纳税人提请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办转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应审查纳税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定情形、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且填写规范:如纳税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申请的理由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不接收资料并告知纳税人原因;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补正或重新填报。
第三章 行政许可受理
第十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接收纳税人申请资料后,应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一)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定情形、提供的资料齐全且填写的内容完整规范的,予以受理。
(二)纳税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申请的理由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予受理。
(三)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且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定情形,但提供的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补正或重新填报。
纳税人在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正或重新填报,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应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通过挂号函件或邮政特快专递寄送纳税人。
第四章 行政许可审查
第十二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决定受理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根据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情况、纳税信用等级、申请理由、所递交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等,分别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的方式进行税务行政许可审查。
第十三条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实地核查方式。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且税收遵从风险较高的;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D级的。
第十四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采取实地核查方式的,应于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推送“调查巡查任务”,指派主管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开展调查巡查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应在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起“调查巡查任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巡查工作,并将“调查巡查结果”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推送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 税务人员赴纳税人生产经营地或财务核算地开展调查巡查工作,并遵从下列规定:
(一)提前与纳税人约定时间、地点并告知审查内容;
(二)税务人员身着税务制服,并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五章 行政许可审批
第十六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自受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七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决定准予税务行政许可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过挂号函件或邮政特快专递寄给纳税人。
第十八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从受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可申请之日起,纳税人可通过纳税服务热线(0851-12366)、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等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第六章 税务管理服务
第十九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准予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在批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