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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6〕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京国税发[2007]212号规定,全文废止,目录题目和本文题目对不上,但是文号又是一致的,具体是否真的废止,尚不确定,不过根据2008年新所得税法实施后,本文应该是已经完全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01-13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管理,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5]200号)的规定,市局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321号)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6年1月13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5]200号)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汇算清缴管理的对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的对象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下简称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的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各局)应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对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宣传辅导,说明汇算清缴的工作程序和要求,为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供优质服务。

 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或抵缴下一年度税款的手续;对受理的各类申报资料进行归集整理,对纳税申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工作总结。

三、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的程序及要求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分为调研准备阶段、宣传辅导阶段、实施阶段、总结分析阶段和通报考核阶段五个阶段,各阶段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时间安排如下:

(一)调研准备阶段。市局和各局应在11月30日前做好当年汇算清缴的调研准备工作。

1、各局应在企业进行汇算清缴前有重点地对所管企业进行调查,了解纳税人在执行政策中反映出的问题以及对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每年10月30日前将日常管理中反映出的政策问题、管理问题以及对当年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报市局(所得税处)。市局有选择地到部分局进行调研,听取各局对当年汇算清缴工作的反映,并选择一些重点税源户进行座谈,听取纳税人的建议。

2、拟出做好当年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市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当年企业所得税征纳工作的具体情况和各方面对汇算清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拟出《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汇算清缴通知》),下发各局。《汇算清缴通知》应包括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的总体原则、汇算清缴管理中应做的主要工作和具体要求、有关资料的报送要求和时间等内容。

3、拟出汇算清缴年度政策变化要点。市局将汇算清缴年度与以往年度政策规定之间的差异进行比较,明确汇算清缴年度主要的政策变化,为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辅导做准备。

4、组织编印汇算清缴工作中所需的宣传辅导材料,备齐企业汇算清缴中所用的各种表、证、单、书。

(二)宣传辅导阶段。市局和各局应在汇算清缴年度的次年1月31日前按以下要求做好汇算清缴的宣传辅导工作:

1、市局召开由各局参加的汇算清缴管理工作布置会,将当年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的总体原则、具体要求、有关政策规定和汇算清缴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向各局进行布置和辅导。

2、各局应根据市局《汇算清缴通知》和布置会的内容,结合本局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各局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计划。

3、各局成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职能部门在汇算清缴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相互间的业务配合关系。

4、各局应对参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的各部门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辅导,使相关人员清楚地了解和掌握当年汇算清缴的要求和有关政策规定。

 5、各局应在所得税管理部门和相应的征收所、管理所中设立咨询电话,选派业务素质强的人员解答纳税人在汇算清缴中遇到的各类问题,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6、各局应结合分类管理的要求,根据本局所管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区分不同规模、不同征收方式、不同行业和管理类型的纳税人,分别采取公告、开辅导会、座谈会、发放辅导材料等各种形式、各种途径有针对性地对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宣传辅导,使纳税人能够清楚地了解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相关政策和具体要求,特别是当年出台的新政策和涉及纳税调整的政策。

(三)实施阶段。各局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另有规定者除外),做好对企业汇算清缴申报资料的审核,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

1、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的年度纳税申报,完成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的审核工作。

(1)受理申报的时限。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报的期限为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受理人寿保险汇缴企业申报的期限为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

(2)受理申报的范围。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报的纳税人为各局所管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监管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不包括定额征收的企业)。

(3)受理申报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申报资料包括:

  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②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③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④多缴税款处理方式的书面说明;

  ⑤涉税审批事项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⑥缓交申请或延期申报申请;

  ⑦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中介机构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和纳税人认为应该提供的补充说明等资料。

(4)在受理年度纳税申报时进行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

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申报后,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反馈受理结果。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受理后签字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时反馈给纳税人。

(2)催报催缴。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采取措施,对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提高纳税人的申报率。

 (3)加强对汇总(合并)纳税汇缴企业申报的审核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对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汇缴企业主要审核其所汇总(合并)的成员企业是否超过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进行汇总(合并)的成员企业申报表是否有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签字盖章,汇总(合并)后的应纳税额和成员企业就地预缴额的计算是否正确等内容。对于审核无误的汇缴企业应按规定时限及时开具反馈单。

3、依法对各类涉税事项进行审核审批。

(1)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税法的规定受理纳税人的各类涉税事项申请,超过规定时限的申请各局不再受理。

(2)各局应及时将各类涉税事项的审核审批结果反馈给纳税人,并对审核审批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

4、主管税务机关依纳税人对多缴税款处理方式的书面说明及时办理退税或抵缴下一年度税款手续。

(四)总结分析阶段。各局应在每年6月20日前完成资料归档、数据统计、审核审批情况的统计分析、收入分析及工作情况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