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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9]85号 2009-4-27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转发给你们。根据财税[2009]17号文件的清理结果,市局对相关转发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13件
  1、《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一[1994]256号)。
  2、《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应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一[1994]399号)。
  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一[1994]394号)。
  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 京国税〔1998〕032号
  5、《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 ( 京国税〔1998〕121号
  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的通知》 ( 京国税一〔1998〕2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