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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4〕26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京国税发〔2010〕119号规定,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9-28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明电[2004]5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货物运输发票以及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税发明电[2004]51号文件要求,于每月22日后导出并打印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比对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文件和合计数文件;于每月25日后导出并打印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比对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