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4〕26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 京国税发〔2010〕119号
)规定,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9-28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明电[2004]51号
)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货物运输发票以及税务机关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
国税发明电[2004]51号
文件要求,于每月22日后导出并打印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比对相符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文件和合计数文件;于每月25日后导出并打印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比对相符的海关进口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