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京国税〔1999〕09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京国税发〔2006〕274号)规定,除其中关于《征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和《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具体样式的规定之外,其他规定均废止。
条款废止 成文日期:1999-06-11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1999〕29号
;以下简称《纳税申报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应加强组织领导,将
增值税纳税申报管理与加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
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会计核算管理和计算机管理相结合,认真做好《
纳税申报办法
》的培训、辅导及贯彻实施工作。
我市
一般纳税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下同)在办理
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均执行本办法。
二、
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报送如下纳税申报资料:
(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北京市
增值税纳税申报货物销售清单》;
(二)《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三)《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四)《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分支机构包括设在外省、市与之统一核算的车间、仓库、办事处等);
(五)当月发生出口“免、抵、退”
增值税业务的
一般纳税人,报送《北京市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一式四份),报送审批程序仍按京国税[1997]168号通知规定办理。
三、总局通知中规定的“备查资料”,除本通知第二条第(五)款按规定上报外,其它“备查资料”不随纳税申报资料报送。
一般纳税人应对《
纳税申报办法
》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备查资料”按规定装订,妥善保管,其中《
纳税申报办法
》第二条第(三)款第5、7项“备查资料”的保管,应按现行出口退税有关规定办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保存五年,对《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及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备查资料”保存十年(另有规定者除外)。
四、根据现行
增值税有关对视同销售行为征税的规定,对当月发生有列举视同销售行为的
一般纳税人,应填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部分视同销售货物情况统计表》(样式附后),作为纳税申报备查资料。
五、根据《
纳税申报办法
》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征税/扣税单证总簿封面》的格式要求,本市具体规定如下:
(一)
一般纳税人应分别征税单证和扣税单证,使用《征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和《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样式附后)。对《
纳税申报办法
》第二条第(三)款第1、2、6项“备查资料”,使用《征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对第3、4项列明的扣税凭证,使用《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并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
(二)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一般纳税人当月未使用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及收购凭证,暂不加装《征税单证汇总簿封面》或《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在其整本使用完毕的当月,加装《征税单证汇总簿封面》。但对一本专用发票两个月仍未使用完的,应在主管国税机关对其剪角作废的当月,加装《征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并按实际开具份数,填写《征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内容。
(三)启用《征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后,一般纳税人可不再填写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封面内容。
六、一般纳税人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9号通知《纳税申报办法
》所附《增值税纳税申报填表说明》的要求及以下补充说明,认真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1.本市《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头部分增列“所属行业”栏,一般纳税人应根据实际经营业务,依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填写“制造业”、“采掘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其他行业”。
2.生产、经营货物品种超过三项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可不填报“货物名称”栏,按不同税率汇总,分别填报“适用税率%”栏、“销售额”栏及“税额”栏,同时填报《北京市增值税纳税申报货物销售清单》(样式附后)。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1行“进项税额转出”各栏,只填报“合计”栏,其明细各栏暂不填报。
4.《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