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7.07.20 台地税政发〔2007〕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管的规定》 (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第一、二、三、五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台州市椒江、黄岩、路桥地税局、市局直属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已下发,现将贯彻实施的若干补充意见明确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而非对企业的经营年度进行清算。对2007年2月1日前已经开始预售、符合清算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清算或不能提供完整核算资料的,可按不低于原规定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对2007年2月1日以后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已审批但未预售的开发项目)、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督促企业健全会计核算,按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三、为了保证税款的相对均衡入库,对2007年2月1日以后审批新建(包括已审批但未预售)的多层、小高层、高层住宅开发项目(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投资兴建的经济适用房、安置房、拆迁房除外)暂按房地产销售收入全额的1%预征土地增值税、其他商品房开发项目暂按房地产销售收入全额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待项目完工清算后多退少补。

上述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