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通知【全文废止】
宣地税函[2011]56号 2011.4.25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税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高
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公告2011年第25
号
)、《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公告2010年第4号
)、《
关于充分发挥注税行业职能强化税源管理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10]88号)等文件规定,现对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社会中介机构鉴证报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纳税人是指在我市注册,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
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报告是指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纳税人涉及
企业所得税申报及税款缴纳等事项,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报告格式及有关要求出具的书面报告。
三、纳税人发生下列事项,在向税务机关申请报批、备案及确认时,须按规定提供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
(一)企业发生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损失数额较大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二)企业发生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三)企业发生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四)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