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09.12 广市地税发〔2006〕1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转发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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