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7.06.21 贵政办〔2007〕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贵港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桂政发〔2004〕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和各县市区国库,纳入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的对象。
(一)在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 )的单位和个人。
(二)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
(三)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 “三资”、股份制等)的在职职工。
第四条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
(一)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在按国家规定征收3%的城市教育附加费的基础上,再按实际缴纳“三税”的1%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按每人当年工资性收入的1%征收。
(三)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按每人当年工资性收入的1%征收。
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办法。
(一)随“三税”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委托地方税务部门随“三税”同时征收。
(二)财政统发工资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职职工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委托各级财政部门代征。
(三)非财政统发工资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职职工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委托所在单位代征。
(四)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委托所在单位代征。
(五)各单位代征的在职职工地方教育附加实行逐月扣缴。由市(县、区)征收部门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直接转入财政国库。
第六条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
(一)“三资企业”随“三税”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暂不征收。
(二)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随“三税”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免征,但在纳税申报时须提供相关材料。
(三)月平均工资性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