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台州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类管理实施办法》和《台州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务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关于贯彻执行《台州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类管理实施办法》和《台州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务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台地税政发〔2005〕44号 2005-11-21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规定,第一条第一款废止;第一条第二款“对销售自有住房并在(或拟在)现有住房销售前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销售现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内容废止;第一条第三款“对个人销售非普通住房而又无法准确结算的,按0.5%-1%核定征收,市本级(包括三区)适用1%,各县(市)可根据当地情况经过测算后在0.5%-1%选择确定”内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椒江、黄岩、路桥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自
《台州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类管理实施办法》和《台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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