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南地税发[2005]29号
USHUI.NET®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州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黔地税发〔2005〕32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50号
)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加强印花税管理方法作如下通知。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50号
)文件精神。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州局决定从今年起,在全州范围内按以下比例施行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
(一)工业企业销售环节买卖合同金额按企业销售收入与材料销售之和(含税)的70%的比例核定;公司购进环节的买卖合同金额按外购货购账簿(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配件备件、其他材料、机器、设备)记载金额(含税)的60%的比例核定征收。
(二)商业批发购销合同按企业销售收入的40%比例核定征收,商业零售购销合同按销售收入40%的比例核定征收。
(三)外贸企业购销合同按企业销售收入50%的比例核定征收;外贸零售企业按销售收的80%核定征收。
(四)施工企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金额按施工企业营业收入100%的比例核定征收;施工企业对外购进的各科材料、物资、设备签订的买卖合同金额按外购货物账簿记载金额的70%的比例核定征收。建设方(发包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金额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