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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真伪鉴定管理办法》的公告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真伪鉴定管理办法》的公告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现将《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真伪鉴定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发票真伪鉴定申请书》;

  附件2:《申请鉴定发票清单》;

  附件3:《发票真伪鉴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附件4:《提请发票真伪鉴定函》;

  附件5:《发票协助鉴定申请函》;

  附件6:《协助鉴定发票清单》;

  附件7:《发票真伪鉴定结果告知书》;

  附件8:《发票鉴定印章式样》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真伪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市本级地税发票管理正常秩序,打击发票违法行为,规范地税发票真伪鉴定操作过程,提高行政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发票真伪鉴定是指绍兴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印制管理的有关规定,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被鉴定发票的真伪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文书的活动。

  第三条绍兴市本级范围内的单位及个人要求鉴定各种地税发票均适用本办法,但发票票面所记载经营活动的真实性鉴别不适用本办法。在伪造、变造现场查获的假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鉴定;被鉴定发票是由外省(市、自治区)监制印刷的,提供协助鉴定;填开时间已经超过5年的发票鉴定申请一般不予受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市局征管处牵头负责发票真伪鉴定有关事项。发票真伪鉴定管辖原则上实行谁发现谁受理谁鉴定。税务分局、稽查局受理后无法鉴定的,上报市局征管处进行鉴定。市局征管处鉴定有困难的,提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部门协助鉴定。

  第五条为方便单位或个人进行发票真伪鉴定,市局提供发票真伪鉴定自助服务,单位或个人可登陆网站(普通因特网用户登录:www.zjds.gov.cn或www.sxds.gov.cn;手机用户登陆:fp.zjds.gov.cn)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初步判别发票真伪,也可以向税务分局、征管处书面提出发票真伪鉴定申请。

  第六条单位或个人上门要求鉴定地税发票真伪的,必须提供申请鉴定发票的原件、复印件,并填写《发票真伪鉴定申请书》及《申请鉴定发票清单》。《申请鉴定发票清单》应载明发票名称、发票分类代码、发票号码、金额版面、份数及开具金额。被鉴定发票所载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申请书中做出明确说明。

  单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