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转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2004.07.15 昆地税发〔2004〕9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2010.12.1)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修订(不过遗憾的是官网没有修订后文本附件,故本文本未更新)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印花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昆明市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省地税局直征分局各处、室:
现将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地税发〔2004〕104号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合你们,结合昆明市实际,在广泛征求基层意见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对《
通知
》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核定征收
印花税的凭证范围、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的确定问题。
印花税只对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各局要严格按照省局《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