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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贯彻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贯彻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10-04 沪地税地〔1996〕6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产税有关税政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 沪地税地[1997]39号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于1996年6月发布了《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操作,落实市府《试行办法》精神,结合本市城镇私有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的实际,制定若干具体贯彻意见如下:

一、《试行办法》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的开征范围内建立私有房屋租赁关系的房屋,私有房屋出租人或转租人包括国内居民,港、澳、台胞及外籍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