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9〕5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9日
重庆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
国办发〔2019〕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小微企业现行单位缴费比例暂维持不变,过渡办法另行制定。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按1%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其中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均为0.5%。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从2019年起,按我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相关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政策暂保持不变,另行研究制定过渡措施,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2019年起,可以在我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困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