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2005.12.29 芜地税〔2005〕1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 ( 芜地税〔2007〕103号 )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芜湖市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全文有效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为加强
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管理,规范
建筑安装行业税收征纳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规定,现结合我市地税系统税收征管实际,经研究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
建筑安装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管理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督促建安企业建帐建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加强会计核算。对帐证齐全,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的纳税人实行查帐征收;对帐证不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具体要求如下:
(一)核算健全的
建筑安装自营企业,其施工的项目是本企业施工队伍承建,料、工、费等成本费用自行核算,帐证齐全、核算规范的,则
企业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
(二)既有自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