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8.15 浙国税征〔2005〕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浙地税发〔2009〕55号
)规定,从2009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国税局稽查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为响应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打造“信用浙江”的号召,近几年来全省国地税系统大力开展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实践证明,开展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对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和荣誉感,营造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建立征纳双方互相尊重的新型关系有着积极意义。为进一步推进税收诚信体系建设,强化国地税协作配合,贯彻落实《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 (
国税发〔2003〕92号 
)文件精神,经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共同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特制定《浙江省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应立即开展2004年度信用等级联合评定工作,力争在2005年10月底前完成。为保持评定工作的连续性,对本次国地税评定等级一致的A级纳税人,若在2003年度已被国税系统评定为A(AA、AAA)级的,地税系统应对这些纳税人2003(2002、2001)年度的纳税情况一并进行核定,对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相应顺延确定为AA级、AAA级,最高等级为AAA级。
二、下一个评定属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此后的评定属期每隔两年类推执行。
三、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树立高度的全局意识和系统观念,积极配合,相互协调,克服困难,对上报的A级
纳税信用等级名单严把质量关,保证A级纳税人发挥示范效应。
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提出改进意见并及时报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信纳税,规范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的通知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纳税信用等级按评定属期进行评定。每两个连续会计年度为一个评定属期。每次评定应在评定年度的6月底前完成。
第二章 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
(一)税务登记(含出口退免税认定)情况
1、税务登记变更;
2、登记证件使用;
3、年检和换(验)证;
4、扣缴税款登记;
5、银行帐号报告及使用。
(二)纳税申报情况
1、按期纳税申报次数;
2、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
3、代扣代缴按期申报次数;
4、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
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三)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3、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
4、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
(四)税款缴纳情况
1、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
2、欠缴税款情况;
3、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第六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设置A、B、C、D四个等级。采用百分制,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考评分在95分以下60分以上的,为B级;考评分在60分以下20分以上的,为C级;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具体按照《浙江省
纳税信用等级申请评定表》(以下简称《申请评定表》,见附件)执行,各地可根据本地情况细化具体的考评指标、评分内容和评分值。
第七条考评分在95分以上,但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
(一)自评定属期起始之日至评定日,有税收违法违规行政处罚记录的;
(二)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三)自评定属期起始之日至评定日,有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
(四)自评定属期起始之日至评定日,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五)自评定属期起始之日至评定日,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的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六)自评定属期起始之日至评定日,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有未按期抄报税行为的。
第八条考评分超过60分,但纳税人自评定属期起始之日至评定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B级:
(一)未按期申报四次以上或代扣代缴未按期申报次数四次以上;
(二)纳税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
(三)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
(四)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在80%以下或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在90%以下的;
(五)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四次以上税务行政处罚的;
(六)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有四次以上未按期抄报税行为的;
(七)出口企业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有四次以上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八)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账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
第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一)涉嫌犯罪,已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二)自评定属期起始之日至评定日,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三)自评定属期起始之日至评定日,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行为记录的;
(四)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条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个纳税年度的纳税人,暂不评定等级,视情况确定管理等级,但不得视为A类。
第三章 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十一条省、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设立相应的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指导、协调、宣传和监督,以及
纳税信用等级的审定工作。评委会可聘请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专家参加。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评定工作。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征管处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相应负责AAA级企业的评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在评定期内向纳税人发放《申请评定表》或以通告方式告知纳税人领取或直接从国税、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