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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4.13 绍市地税政〔2005〕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绍兴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市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绍兴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希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绍兴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附 件:

绍兴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简化纳税程序,优化收入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境内书立、领受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借款合同、技术合同的相关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对象由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具体按照《印花税核定征收应税合同比例表》(附表一)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对采用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在事先制作《印花税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