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6.03.14 台地税政发〔2006〕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台州市椒江、黄岩、路桥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
根据《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5〕106号)精神,结合市本级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
办法
》中所称的“金额较大”、“金额较小”、“数额较大”等额度暂定如下:
1.第二十一条“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是指发生在浙江省内的金额在30000元以下、发生在浙江省外的金额在50000元以下的应收、预付账款,以后上级如有新的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2.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是指单项存货总额超过100000元(含)或批量存货总额超过500000元(含)的存货;
3.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是指单项账面净值超过20000元或批量账面净值超过100000元的固定资产;